1.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1)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yè)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2.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記錄名單,并且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以采購代理機構于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資格審查時在上述網站的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供應商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聯(lián)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lián)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3.供應商必須具備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以上(含)資質或公路交通工程(限公路安全設施工程分項)專業(yè)承包貳級以上(含)資質,并具有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二級以上(含)公路專業(yè)建造師有效資格(含臨時證書)并經注冊(廣東省外供應商派駐的建造師應符合粵建市函[2011]218號文規(guī)定),取得對應專業(yè)省級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擬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不得更換。
5.廣東省外的供應商必須在“進粵企業(yè)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并通過數據規(guī)范檢查。
6.已登記報名并購買本項目采購文件。
注:(1)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磋商;
(2)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本項目磋商。
購買磋商文件須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購買磋商文件經辦人,需提供:
(1)經辦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供原件核對);
(2)經辦人如是響應供應商授權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供原件核對)。
注:
1.本項目只接受辦理報名及登記手續(xù)并購買本競爭性磋商文件的供應商磋商;
2.文件提供人應保證以上文件真實可靠,如因所提供文件不實導致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損失由提供人承擔。